原告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诉称,其女儿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http://www.360doc.com 胜诉的是( ) A 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B A.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