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8年6月,某市居民通过介绍,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张某。建议张、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张、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于是,张某在交付给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的3间平房居住。2010年2月,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通知张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市里准备兴建老年人福利院,张某居住街区平房所在地属于被征收的范围。张某将此事告知后,即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声明张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拆除住房后,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答应了的要求。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张某与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某与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3)应该对张某还是给予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