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采用成本法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8月份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粮食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白酒,收购发票上注明的粮食收购价格为100 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当月该企业对外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20 000元,对应的成本为80 000元。该企业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经税务机关审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40%(暂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