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料,税务机关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0元; (2)销售副食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并以本公司自备车辆送货上门,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565元; (3)销售熟食给超市,普通发票注明售价为45200元; (4)从某设备制造公司购进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支付某运输企业运费872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要求:计算该公司当期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