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8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缴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2007年7月,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发生亏损。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取走价值1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不久,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甲,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2007年上半年欠自己的8万元货款。甲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商店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承担。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自己只应当承担债务的1/2。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商店的债务只应当以商店现有商品折价清偿,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