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7月2日,美国人和他的朋友门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着站在不远的地方观看放烟花的的弟弟去,击伤其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的“空中旅行”。的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为代理人,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为第二被告,以烟花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500万美元,共计600万美元。原告认为,烟花是中国的产品,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险性而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美国大使馆向我国外交部长送达传票,为我国外经部拒绝。经查,本案所涉及的烟花“空中旅行”确系我国出口的商品。在摸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及我国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缺陷的同时,也了解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答辩。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