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为受益人。2003年5月至10月间,与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03年11月3日晚,趁睡觉之际企图杀害未遂,但造成了左眼永久完全失明。事后,持保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而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保险条款中关于高度残疾的定义中并不包括永久完全失明,故其伤残不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之后,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