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筹划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7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部分公开募集。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该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由筹建处装潢公司购进了一批70万元的装修材料,投入厂房的装修。但由于在规定的募股期限内,发起人未能募足股本,公司无法成立。装潢公司即向该股份有限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索取70万元货款,但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装潢公司遂以七家发起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新意装潢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