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 SNS 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 , 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之便 , 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 , 与乙公司合作 , 将甲公司的 14 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散发 , 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等 , 由此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 , 法院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 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判决 , 下列何种说法错误 ?(2006 年不选择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