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19年12月初“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票据”科目借方余额300000元,“坏账准备——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000元。 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0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2)18日,购入一批原材料 ,取得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7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5100元,材料验收入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300000元,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货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 (3)25日,因丙公司破产,丙公司账款40000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4)31日,经评估计算,甲公司“坏账准备——账款”科目应保持的贷方余额为102400元。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甲公司销售商品确认的账款的金额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