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并销售各类棉布,其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原材料为棉花。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再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因此,如果主要原材料棉花的价格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出现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公司的营业利润。2007年9月1日,公司与欣季公司签订了一个总价款为400万元的布料销售合同,于2008年3月31日交货。对于这类合同,公司一般在交货前四个月开始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估计履行该合同需要用到100吨的棉花。为了预防棉花价格上涨而缩小利润空间,公司在2007年9月1日与天地公司签订了一个远期商品合同,约定公司将于2007年11月30日以14000元/吨的价格向天地公司购买100吨的棉花,在远期合同期间,棉花的现行市场价格和于2007年11月30日交割的棉花的现行远期价格如下: 日期 即期价格 2007年11月30日交割的远期价格 2007年9月1日 13910元/吨 14000元/吨 2007年9月30日 13900元/吨 13980元/吨 2007年10月31日 13950元/吨 14010元/吨 2007年11月3日 13970元/吨 13970元/吨 公司不打算在远期合同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它与天地公司约定在远期合同到期时进行净额结算。公司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在比较了远期合同与销售合同中所需棉花的主要条款后,公司的会计人员预期套期将高度有效。并且套期也具有实际的高度有效性,因为公司仅就远期合同公允价值中的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