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公司并与其妻共同经营。2005年11月,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自负盈亏。后、经营A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年2月21日至28日间,、在明知A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238.5万余元从B公司骗购白砂糖计586吨。同年1月22日,、经共谋后,以A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C公司购得价值40.2万元的白砂糖计100吨。、骗得上述白砂糖计686吨后,将其中的646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同年3月2日,、携余款110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和,得到该消息后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 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是否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