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外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8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已税高档护肤类化妆品5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购货金额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510万元,已经验货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2500万元。发生其他生产费用2500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50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生产成本为100元。 (3)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9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5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404万元,给购货方折扣140.4万元,(在同一张发票上)实际取得销售金额1263.6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2000万元(其中广告费10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全部是大股东的借款2000万元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80万元)。 (5)8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经批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6)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元,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