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节日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 6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18 000元,取得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8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 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5 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8 000元; (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 300元; (5)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本年5月份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5 000元; (6)将一幢2015年取得的厂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总额1 550万元,该厂房购置原值为5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