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辽宁某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北京购买计算机100台。张某在与销售商北京某电脑公司洽谈时,电脑公司销售人员称其公司销售的喷墨打印机很便宜,如果与计算机一起购买,可以给辽宁公司一个较低的价格,张某在与其他的相同商品进行对比后,认为该公司的喷墨打印机的价格确实很便宜,便用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电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辽宁公司向该电脑公司购买某品牌计算机100台,单价4500元,购买某品牌喷墨打印机100台,单价500元;电脑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将货送至辽宁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在货到后付款。张某回到公司后,将签订合同的情况报告给公司,公司认为喷墨打印机耗材昂贵、故障,在当地销售情况并不好,便要求张某马上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联系,变更合同,不购买打印机。张某向北京某电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后,电脑公司以货已发出为由予以拒绝。货到后,电脑公司要求辽宁公司付款,辽宁公司以张某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本公司不予追认为由,主张该合同中购买打印机的部分与甲公司无关,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货款,于是北京某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根据《代理法》应如何处理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