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为A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A公司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2008年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取得工资7000元,12月取得年终奖36000元;其中一月份将当月取得工资中的3000元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给南方受灾地区。 (2)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合同从7月份开始为其代理记账,约定报酬为1500元/月。 (3)12月份将个人账户上9~11月份3个月活期存款利息4750元,转存为一年期存款。 (4)张某支付150万元从甲企业购入打包债权,其中:A企业的50万元,B企业的80万元,C企业的100万元,账面价值共计230万元。张某与A企业达成协议,收回A债务人的36万元,其他豁免。 (5)自2004年起开始对本单位关键人员实行期权奖励。其中对张某的期权奖励计划是: 自2004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在本单位任职4年、在境内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期满后,可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100000股,购买股票当日市价与的差价由A公司补足。2008年5月18日,张某全部行权,市价每股5.8元,不考虑其它税费。 张某于2008年11月将手中50000股票以每股8元的价格出售。 (6)当年购入一套商品房,张某提存住房公积金5万元用于装修。 (7)在A国出版一部著作,与国外出版社约定含税收入为25000元,由国外出版社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按A国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当年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张某工资和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张某代理记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张某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计算张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计算张某行使股票期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计算张某转让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计算张某提存住房公积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计算张某出版著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