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税率为10%。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20年1月发生如下经纪业务: (1)销售应税消费品B产品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实际成本为680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本期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A原材料4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5.2万元。该工程同时又领用本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B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75万元,计税价格90万元。 (3)将自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一批发放给生产工人作为节日福利,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80万元,计税价格为96万元,产品已发放完毕。 (4)收回委托加工的C原料批并验收入库,C原料系消费税的应税物品。该委托加工材料系上月发出,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5.2万元。本期收回银行存款支付受托加工,企业加工费2.8万元(不含增值税) ,同时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万。收回委托加工的C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B产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长江公司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不考虑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