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梅竹马”的和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2009 年 5 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10 年初,征得同意,“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 20 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受益人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 )在我国,对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 2 )法院能否支持的诉讼主张,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