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法)中国 A 公司向荷兰 B 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 1 )荷兰 B 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某一制造商依荷兰专利法向荷兰 B 公司提出 B 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 ( 2 )荷兰 B 公司在与我国 A 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 A 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制造商声称这种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 B 公司赔偿损失。 ( 3 )荷兰 B 公司在与我国 A 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告知 A 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机床并没有按计划销往加拿大,卖方将货物另行售给了意大利进口商。假如意大利制造商认为该批机床的进口侵犯了他在意大利登记注册的专利权。 问:卖方在上述哪几种情况下要承担权利担保的义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