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友谊商场是1995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年春,市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市友谊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电风扇200台,每台价格200元,共计价款40000元。当时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讲:局里暂时无钱,等到年底付款。购得电风扇后,将其全部安装到本局职工宿舍里,一户一台,职工均无偿使用。1995年底,未付款给友谊商场,友谊商场遂于1996年初派会计到办公室索要货款,但多次索要均未付款。1996年底,领导召集友谊商场经理一起开会,并做出决定:鉴于商场的2位经理均是局里派去的,另有商场的4位职工是从局里调去的,上列6人均住着局里的房子,电风扇他们也人均享受着一份,因此,电风扇款由友谊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商场经理在会上被迫同意。但事后商场职工反映强烈,商场经理便又派出会计索要货款,拒付。后友谊商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付款。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是因单位为职工搞福利引起的,局里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拒不应诉。 请问:某市商业管理局与友谊商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不受我国民法的调整?某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原因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