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90天远期信用证。 加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本案例中我方应当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