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上海A公司和福建省B公司分别与日本C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KI公司公司购买新鲜香菇。货物在装箱时,A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福建B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上海振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此后,振兴公司又与上海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实际运输事宜,由立荣海运实际承运了涉案货物。振兴公司海运支付了运费。 货物运抵日本后,日本C公司提货发现货损,于是请求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对货物作了检验,原来是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使箱内温度升高,导致了货损。12月25日,C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出具了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要求判令振兴公司赔偿损失。振兴公司以货损发生在立荣海运控制货物的期间内,且自己只是替A公司和福建B公司办理运输事宜为由,要求判令立荣海运承担赔偿责任。立荣海运以自己与日本C公司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为由,要求驳回日本C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将会做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