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职工因公司拖欠其工资, 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争吵, 一怒之下打了耳光。为报复, 找到的儿子(17岁), 唆使将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 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 甲公司对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 并委托、授权律师全权处理本案。找到了解案情, 承认受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并要求向赔礼道歉。诉讼中, 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 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经审理, 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 但对甲公司要求向赔礼道歉的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是否为本案当事人? 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 2.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调查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 如果能, 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 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为什么? 4.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