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棉纺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 2019 年 12 月该企业发生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 1 ) 5 日,计提供专设销售机构职工免费使用的 10 辆小汽车的折旧,每辆小汽车每月折旧费为 1 000 元。 ( 2 ) 14 日,以自产的毛巾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生产工人,该批毛巾售价为 80 000 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 55 000 元。 ( 3 )企业为租赁公寓免费使用,3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公寓租赁费8 000元支付。 (4) 31 日,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金额为 15 000 元。假定该企业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5) 31 日,计提本月工资,其中:生产车间人员工资 750 000 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 400 000 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 125 000 元,销售人员的工资 150 000 元。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的比例分别为工资总额的 10% 和 12% 。 (6) 31 日,代扣本月职工个人所得税 12 000 元。 补充题:假定该企业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当年未享受的休假只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未使用完的休假职工无权获得现金支付。2020年底,上述项目( 4 )中累积带薪休假尚有40%未使用。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