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A公司与印度B公司订立了服务协议,该协议中规定,本协议受印度法支配,并按印度法解释。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中有如下规定:“由于本协议产生的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作出此项决定时,应当就仲裁事项向对方发出通知。......仲裁程序的本座( seat)在英国伦敦。”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时发生争议,并已根据协议仲裁条款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已经确定了将在伦敦开庭审理。当事人提交本法院解决的问题是: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究竟是英国法还是印度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仲裁程序应当受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的约束,还是受仲裁地法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