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2017年1月1日进厂,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17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17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17年5月1日,最终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并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了该得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该案例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的单位支付的工资合计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