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8年5月12日,安徽省上市公司“国风塑业”总经理乘坐美联航的航班,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中国香港。飞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后起飞时,左翼下方引擎突然起火,包括在内的多名乘客在紧急疏散逃生时受伤( 根据静安区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对伤情的鉴定结论,右脚踝关节活动受伤,丧失功能50%以上,长距离行走受损,综合评定为伤残8级)。 与美联航进行交涉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诉端由此而起。 1.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这一案例涉及到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经常会因各种原因发生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损毁灭失事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案例的法律适用。由于不同的国际公约就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采取了不同的标谁,不同的国家对损害赔偿问题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才是确定赔偿额的先决条件。 本案中,最初依据的是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以及1966年的《蒙特利尔协定》关于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要求美联航赔偿7.5万美元。 诉讼中,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要求根据《吉隆坡协议》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判令美联航赔偿13.21万美元。 2.美联航的抗辩和法律依据 美联航认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法律的适用层次应该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于中国法律;中国法律优先适用于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只有在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而对此案发生的情况,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华沙公约》和中国的法律《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并且《吉隆坡协议》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对协会成员有效,它既不是国际公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即使作为国际惯例引用,也不能超越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得以优先使用。而另一个重要事实是,《吉隆坡协议》相关条款并未列入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机票)。这又表明,《吉隆坡协议》并不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之内。美联航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提出的有事实依据证明的合理请求进行赔偿。 问题:请应用刚学习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内容,判断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