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厂为国有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住所地是南昌市西湖区。1996年5月,经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发给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其主管部门为南昌市西湖区经委。因经营管不善,亏损严重,截止到2007年6月负债总额高达600余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50%。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本息高达360多万元,2006年10月20日债务已到期,但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07年8月拟向有关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试讨论: (1)该食品厂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为什么?该食品厂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债务清算? (2)谁有权提出该食品厂的破产申请,为什么? (3)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4)本案是否具备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