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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你的医疗费买单? 2012 年 6 月 13 日终于找到了新工作,在当地知名的红日制衣工厂做库管,尽管学历不高,不过这家合资工厂看中他退伍军人的身份和诚实的态度,与他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找到了一家效益还不错的单位,在第二天按时上岗。结果上班第 10 天,与妻子下班后一起接女儿回家,一家三口到家时天已经黑了,楼道的电灯坏了,抱着女儿上楼,不小心脚滑了一下,重心不稳,腰和右腿摔伤了,妻子忙喊来邻居把送进了医院。 在入院治疗期间接到电话,制衣工厂以合同试用期内出事、身体状况不符合工厂的要求为由,决定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拒绝为负担医疗费用。这对来说是另一个坏消息,他没有了收入,还需要支付一天天逼近的治疗费,和妻子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最终决定委托妻子做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仲裁的请求。他的仲裁内容包括:第一,要求撤销制衣工厂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第二要求制衣工厂按照工厂内医疗费用报销规定为本人报销医疗费用;第三,要求制衣工厂给予本人三个月的医疗期;第三,要求厂方的补充医疗保险为自己的医疗费用报销。 制衣工厂认为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造成了住院治疗,此时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工伤,不符合工厂用工要求,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刚入职,工厂还没来得及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没有转正,不是本工厂正式员工,所以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和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思考:分析和公司的解释哪个更有道理?能享受医疗期待遇 结合实际分析,你认为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如何更好地推动企业为员工做出更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