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5月10日, 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非专利技术。截至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研发费用50000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稅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 相关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 (2)6月1日, 该项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人员薪酬500000元, 支付其他研发费用100000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 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 (3)9月5日, 该项研发活动结束, 经测试达到预定技术标准, 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投入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采用直线法摊销。 (4)12月1日将上述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约定的转让期限为4年月末, 甲公司收取当月使用费收入20000元, 增值稅税额为1200元款项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