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甲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甲企业为居民企业,现有职工150人,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为400万元,生产用房150万元,非生产用房50万元。经核实,201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如下: (1)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其中: 销售利润270万元,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为900万元,国库劵的利息收入30万元; (2)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91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7.82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58.65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1.73万元; (3)业务招待费6万元; (4)环保部门罚款10万元; (5)向另一家企业支付赞助费5万元; (6)通过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捐款100万元; (7)企业对600 万元的固定资产一律按10%的折旧率计提了折旧。 除以上资料外,税法允许的年折旧率分别为机器设备8%、生产用房5%、非生产用房4%;企业已按实现利润300 万元计算缴纳了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