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2018年6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5日,从长胜公司购入A材料一批,货款50 000元,增值税税额8 000元,当日签发并承兑一张为期4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材料已验收入库。 (2)10日,公司宣布将自己生产的每台成本为1000元的空调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职工。公司共有职工280名,其中24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2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0名为销售人员。该空调市场售价为每台2000元。 (3)15日,公司正式把空调发放给职工。 (4)18日,仓库因意外发生火灾毁损外购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0 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税额1 600元。 (5)20日,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产品生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为100 000元,产品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汇票支付。 (6)21日,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成本为70 000元(材料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项目)。 (7)23日,以银行存款40 000元缴纳本月增值税。 (8)计算并结转当期增值税。 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