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4 月 19 日 , 某脂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有机溶剂甲苯 , 人工操作 , 没有通风设施。员工发生疑似急性甲苯中毒 ,4 月 20 日经诊断为“轻度甲苯中毒”。经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 该公司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职业危害因素 , 未组织操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未设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 ; 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操作人员未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 未设立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据上述事实 , 请判断 , 订立劳动合同时 , 企业可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部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应如实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