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系中国公民)于2006年11月1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设立了三家分店,并招聘了三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管理。由于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和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抗辩。2007年3月,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 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 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 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能否逃避企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