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35岁,无业,小学3年级文化。2007年结婚,婚后未生育。2010年妻子张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父母以系精神病患者为由提出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要求成为离婚案的代理人。 鉴定发现,7岁患病后出现生长发育落后于同龄人,学习知识困难,生活在父母督促下可以自理,不能参加社会工作,人际交往能力差,平时在家帮助母亲做饭,会制作简单的食品,一般在父母的陪同下外出。2007年在亲戚 介 下 认 识 张 某,经 过 约 10天 的 恋爱后登记结婚,婚 后 一 起 与 父 母 居 住,经 济 来 源 主 要 依 靠 父母。张某逐渐不愿与一起生活,多次离家出走,2010年,张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对于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含义均不能正确理解,认为“结婚就是有个人陪着自己睡觉,离婚就是以后不给她钱了,去法院离婚是去说钱的事情,反正自己没有钱”。 精神检查发现:语言水平较差。领悟迟钝,缺乏推理判断能力,识记速度缓慢,情感体验简单肤浅,自控力差,依赖性格,不成熟,有时会有刻板动作。智力测定:IQ=65。 问题: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