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案件材料,回答问题。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28日经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关系,2000年7月登记结婚, 2008年2月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就野蛮殴打原告,被打怕的原告将自己内不敢出门。2008年3月10日,长期受到被告打骂、虐待的原告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焦虑症、强迫症等精神疾病。事后,被告不但不关心呵护原告,不思悔改,仍旧我行我素。对原告恶语相对,多次无端殴打原告,威逼原告与其离婚,离婚后还有恐吓、威胁行为。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原告一直在积极治疗,但至今精神疾病仍未病愈,而且还需长期就医治疗,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将长期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012 年5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之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不包括后续治疗部分)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