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2010年初向税务机关报送20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2009年实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1 00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查账稽核时发现以下几项涉税问题: (1)企业当年实际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12万元。 (2)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非公益性捐赠2万元,另支付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万元。 (3)企业当年度因违反国家有关排污规定被处罚款5 000元。 (4)“财务费用”账户中利息支出金额1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7万元,年利率为14%。(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假定为10%。) (5)“投资收益”明细账中,列有国库券利息收入0.2万元。 (6)企业当年为开发新产品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2万元,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未作调整。 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假定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