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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注册会计师在对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执行了函证程序,其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需要以邮寄方式发出的询证函均通过甲公司的专用邮箱发出。 (2)银行函证交由甲公司出纳到银行办理并带回交给审计人员。 (3)在寄发应收账款询证函前,A注册会计师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应收账款明细账进行了核对。 (4)对与存在的100万元未达账项,甲公司财务经理给出的解释是:甲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开出支票,用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甲公司于当日入账,但由于出纳员到银行办理该笔付款业务时银行已下班。银行于2019年1月2日支付该笔款项。A注册会计师检查了与汇款有关的原始单据,确认款项已汇出,无须要求甲公司调整。 (5)收到的一笔应收账款函证,客户地址在上海,但信封上的邮戳地址为长春。A注册会计师认为回函是原件,不必在意地址问题。 要求:针对上述(1)至(5)项内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