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17 %),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宏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1 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惠民公司,销售价格为 1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 80000 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惠民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 10 %。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 月 1 日前惠民公司有权退货,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 要求:( 1 )写出宏公司 2 月 1 日相关的会计分录。 ( 2 )写出实际退货量为 10 %时, 5 月 1 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宏公司的会计分录。 ( 3 )写出实际退货量为 8 %时, 5 月 1 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宏公司的会计分录。 ( 4 )写出实际退货量为 12 %时, 5 月 1 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宏公司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