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2 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 1 )购入 B 材料一批,用来生产甲、乙产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 17 万元。合计 117 万元。 ( 2 )本月销售甲产品(应税)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70 万元,增值税 11.9 万元; ( 3 )销售乙产品(免税)一批,开出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 80 万元。 ( 4 )由于管理不善,本月成品仓库发生火灾一起,一批甲产品被烧毁,成本价 20 万元(原料成本占 60% )。计算该企业 2 月份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