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A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远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共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公开募股。2014年11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35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90万元。2015年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远望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全部募足了股款。2015年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远望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作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思考:远望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