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 于 28 天内给子答复 , 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B.
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 乙方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报告 。
C.
当造成工期延误或乙方经济损失的该项事件持续进行时 , 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 在该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 , 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
D.
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 予 答复 或 未对乙方做进 一 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
E.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 , 乙方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 ( 或 ) 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