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在甲市县城某宾馆嫖娼,被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3月12日,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出拘留15日、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认为派出所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且自己系第一次嫖娼,派出所处罚决定过重,因而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查,在2005年7月6日赌博被治安罚款200元。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本案中,派出所在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