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经过家家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同意对其进行重整,并同意由家家公司自己依法负责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或行为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
家家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B.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算通过,只有这时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C.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家家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D.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