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农机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生产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20000元,关税税率7%;进口一辆小轿车自用,关税完税价格80000元,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上述进口业务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后,均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农机零件一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150000元。 (3)销售农机零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销售农机整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农机整机,共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已扣除旧货含税收购价款26,000元)。 (4)接收其他农机厂委托加工农机一台,对方提供材料成本5000元,向对方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000元。 (5)将一辆使用过2年的送货卡车捐赠给贫困地区,原值100000元,账面净值70000元。 (6)将一台使用过3年的设备转让,原值25,000元,账面净值15,000元,转让价为含税金额13200。 (7)出租位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和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合计数; (2)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捐赠卡车和转让旧设备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的合计数; (4)计算该厂当期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