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4 月 1 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 1 年,试用期 3 个月。入职时,甲公司扣押了张某的身份证。某日张某在处理收尾工作时,不幸被工场内吊灯砸伤,住院治疗 1 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按张某平时工资的 50% 向其支付工资。张某出院后,甲公司以其无适合岗位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 1 )关于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 2 )入职时,甲公司扣押了张某的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吗?简要说明理由。 ( 3 )住院期间,甲公司按张某平时工资的 50% 向其支付工资,符合规定吗?简要说明理由。 ( 4 )张某痊愈出院后,若甲公司的确无适合岗位,且无法对张某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若能,请简单说明甲公司应当如何做;若不能,请简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