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8 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为执行董事。 2018 年 6 月 8 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 6 月 20 日和 24 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同年 6 月 9 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 7 月 15 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设立机器设备折合 30 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 10 万元。公司股东会于 2018 年 2 月就 2017 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 68 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 4 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 7 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案例内容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 1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 2 )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 3 )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 4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