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4日,个体户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要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交给现金4000元。此后不久,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作质押,借款3000元。得知此事后,认为在欺骗自己,遂要求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请求宽限几日,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处,并表示如果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找到索要电子琴,但是遭到拒绝。认为自己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返还电子琴。问:(1)与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3)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偾权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