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eb/2020-1231-2005-12/ti_inject-812ce.png)
清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以 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位于海边的 100 亩土地的使用权,以便在该地上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家东海公司经营的商店,占地 10 亩。清泉公司在购的该土地以后,便与东海公司协商,并于 2007 年 12 月初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东海公司 20 年内不得拆除该商店以兴建高层建筑,从而阻碍清泉公司的旅客在酒店内眺望大海。为此,清泉公司每年公司支付 10 万元,以作补偿。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8 年 3 月,清泉公司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卖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向公司说明了与东海公司的合同内容。 2008 年 12 月,东海公司欲拆掉房屋并兴建一层五层楼的旅馆。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东海公司交涉,请求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东海公司以没有与公司订立合同为由拒绝了公司的请求。 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请回答以下问题: (1) 清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东海公司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请说明理由。(5分) (2) 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