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系辅导老师,后成为朋友。 2015年4月24日,按照微信指示名下账户打款5万元,后以现金形式交付给8000元,一直未偿还。故请求判令偿还借款58000元。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和微信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5年4月24日记录显示,“小熊”向提供了卡号信息;2015年9月8日记录显示,“小熊”向发送了以下内容:“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 。二是打款记录,证明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打款5万元。 被告辩称:一是没有提交借条等证据,无法证明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二是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 “小熊“,系微信昵称,并非本人;三是提交的转账回单,收款人不是,显示金额为50000元并非58000元。因此与之间不存在欠款关系。 庭审中,法官拨打手机中昵称为 “小熊”的微信账号中显示的关联的电话号码,对方接通后自认其为,并表示已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且已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请分析: 1. 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2.针对的辩称,应从哪些角度进行辩驳? 3.如果 让微信聊天记录满足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所要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